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川人社发〔2021〕12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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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人社发〔 2021 〕 12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2021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 现就做好 2021 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 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1—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 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 42 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 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部分,以本人 2020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 1.3% ;与缴 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 15 年及以下的缴费 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 1 年增加 0.7 元,对超过 15 年的缴 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 1 年增加 1.8 元,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 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 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 1 )满 70 岁不满 80 岁的人员,增加 35 元; ( 2 )满 80 岁不满 90 岁的人员,增加 65 元; ( 3 )满 90 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 105 元。
区分别增加 10 元、 20 元、 30 元、 40 元、 60 元、 80 元。 —2—
继续按照中办发〔 2003 〕 29 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 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保障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补助外,主要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 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 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 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 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 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200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 —3— 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2 〕 87 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 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本次 调待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 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 算。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 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 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 措施,确保 7 月 1 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 —4— 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要在 7 月 31 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题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 年 6 月 28 日 | ||||||||||||||